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3民初4196号
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7层1-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北1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本海。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801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70212802016000019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1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