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2民初17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程海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侯立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危玉霞、程晓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0年6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员侯立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晓鸿、廖丽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稳,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向原告(反诉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9年11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赔偿原告(反诉被告)**6天的误工损失994.56元;5、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因解除中标预约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给**造成的预期损失54,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3日,水文局在其网站发布《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一、招租商业门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3号翠涛苑小区A栋临街一层及相应夹层2-7号;二、投标方资格要求;三、投标事宜:1、投标方可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查询水文网(××)“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下载或索取《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和《商业门面投标报价表》、《商业门面租赁合同》等;2、实地考察商业门面使用现状;3、本次招租每个门面投标保证金均为60,000元;4、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0日15:00;四、附件《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招租事宜: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三年;2、租金标准:以此次中标价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3、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按《商业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方式转账到招租方指定的账号。投标要求:1、本次招租设置底价,投标方报价低于底价的,投标无效。投标方为原承租方,投标底价为:主门面110元/㎡/月,夹层门面55元/㎡/月。投标方为非原承租方,投标底价为:主门面120元/㎡/月,夹层门面60元/㎡/月。2、投标保证金(1)每个商业编号门面的投标保证金为60,000元,投标方须于2019年11月20日12:00前转账到招租方指定账户,转账凭证必须随投标文件备查。(2)若投标方中标,招租方与投标方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若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权,则投标保证金不退还。”2019年11月20日,**按照投标要求提交投标文件(2号门面报价130元/㎡/月,投标总价为11,198元/月),并向水文局指定账户汇入60,000元投标保证金,下午15时开标,水文局口头宣布**中标2号门面。2019年11月25日,水文局向**出具《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你方所投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2号门面,主门面面积86.14平方米,经评审已经确定中标,中标价为130元/㎡/月,中标总价为11,198元/月。**中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多次要求与水文局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水文局以各种借口推诿。**最后一次找水文局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5日,水文局予以拒绝。鉴于水文局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辩称:1、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之类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达到条件的必须招标投标。本案系行政单位商铺招租,是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出让,跟招标投标完全不是同一类;2、水文局本次对外招租的性质是出租,公告也注明是招租公告,而不是**所理解的对外招标,故无需解除《中标通知书》;3、招租文件中对60,000元的性质明确为保证金,水文局向**发放的《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第三条第3款约定:若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权,则投标保证金不退还。**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的律师费及误工损失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5、**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迟迟不与水文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行为已属违约,门面空置至今已有7个月,**的违约行为已经给水文局造成了313,544元的门面租金损失,**向水文局主张预期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房屋空置损失44,792元;3、判令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水文局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门面招租公告,**于2019年11月25日获得《中标通知书》,水文局在2019年12月20日通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门面交接手续,但**拒不配合水文局,多次以各种借口推诿,且于2019年12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及支付违约赔偿金,属于恶意诉讼,并给水文局造成房屋租金的损失。为维护水文局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1、2019年11月13日,水文局发布招租公告,本质上就是招标,**根据水文局的要求进行了准备,之后进行了投标。2019年11月25日开标当天,**知晓自己中标。水文局本应在开标之日起30日内与**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多次催促水文局签订合同,水文局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水文局认为**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应拿出相应的证据。关于《中标通知书》,水文局于2019年11月27日左右向**交付《中标通知书》,并告知租赁房屋内还有之前的租户,**应该跟之前的租户协商办理腾退手续,腾退完之后才能跟**签订租赁合同,水文局没有给**一个准确的能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还要求**与现租户协商补偿事宜,增加了**的义务。中标30天内水文局明确表示不跟**签订租赁合同,故请求解除《中标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水文局发布《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公告载明水文局的现有商业门面租赁合同将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招租商业门面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3号翠涛苑小区A栋临街一层及相应夹层;门面编号为2号(主门面86.14平方米,现经营业态为车辆美容)、3号、4号、5号、6号、7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审查或查询无不诚信记录,均可以参加此次投标;投标方可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查询长江水文网(××)“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下载或索取《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和《商业门面投标报价表》、《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投标承诺书》、《水文门面平面示意图》;投标方可在2019年11月19日17:00前到本次招租“商业门面地址”实地对商业门面使用现状和经营业态进行现场查勘、咨询;本次招租每个门面编号投标保证金均为60,000元。
《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的附件《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载明:二、商业门面招租事宜: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3年;2、租金标准:以此次中标价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3、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按《商业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方式转账到招租方指定的账号。三、招租投标报价要求:3、投标保证金:(1)每个商业编号门面的投标保证金为60,000元,投标方须于2019年11月20日12:00前转账到招租方指定账户,转账凭证必须随投标文件备查;(2)若投标方中标,招租方与投标方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3)若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权,则投标保证金不退还。五、相关风险说明:1、不能按期腾退的风险:招租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方与原承租方在腾退期内协商办理腾退事宜后,中标方方可与招租方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
《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的附件《商业门面租赁合同》载明了商业门面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支付时间及履约保证金使用等条款。
2019年11月20日,**签署了投标承诺书。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水文局支付6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2019年11月25日,水文局开标当天告知**中标。2019年11月27日向**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所投水文局《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2号门面,主门面面积86.14平方米,经评审已确定中标,中标价为130元/月/平方米,中标总价为11,198元/月,请按招租公告要求及时与原承租户协商腾退事宜后,再商谈签订相应商业门面租赁合同。
2019年12月25日,**前往水文局协商签订租赁合同事宜,水文局工作人员告知目前租户尚未腾退,希望**与现租户协商相关事宜,目前不能与**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
2019年12月30日,**诉至我院。后水文局电话通知**收门面,2020年1月2日,**告知水文局其已于2019年12月30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与水文局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2号门面的原承租人已将钥匙交还给水文局,双方没有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2019年11月13日的《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空白的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投标承诺书》、水文门面出租平面示意图、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中标通知书》、光盘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及凭证,被告(反诉原告)水文局提交的《商业门面投标报价须知》、《投标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水文局与**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水文局发出的《国有房屋(商业门面)招租公告》为要约邀请,**向水文局投标为要约,水文局向**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双方之间已就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中标通知书》具备预约合同的特征,属于预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水文局无权要求**与原承租户协商腾退事宜后再商谈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水文局应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与**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水文局在2019年12月25日拒绝与**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解除《中标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水文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应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关于**要求水文局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9年11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水文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应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双方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水文局应向**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关于资金占用费,因该笔保证金自2019年11月20日缴纳至今未返还,水文局应于确定中标三十日不能签订租赁合同的当天退还**,即于2019年12月25日退还**,水文局无故占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酌定按年利率7.8%,计算该6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关于**要求水文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不属于水文局招标时可以合理预见的,且不是必然发生的支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水文局赔偿其6天误工损失994.56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产生了该项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水文局赔偿因解除中标预约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给**造成的预期损失5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属于本约层面上的损失范畴,双方尚未订立租赁合同,本约不存在,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水文局要求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反诉请求,因水文局未能在中标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签订租赁合同,中标通知书已解除,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水文局要求**赔偿房屋空置损失44,792元的反诉请求,由于水文局未能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业门面租赁合同,且水文局未与前承租户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涉案商铺并未交付**,房屋空置的原因在于水文局,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6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443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负担1,357元。反诉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负担。因原告(反诉被告)**已将本诉案件受理费预交本院,故被告(反诉原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1,357元款项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立平
人民陪审员 廖丽芳
人民陪审员 程晓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