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港城大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已尽到支付工程款义务,被上诉人提起本案系虚假诉讼,原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追究被上诉人的违法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