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8民初2364号
案号
(2020)豫0328民初2364号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洛阳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西路上阳花园**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7254321Y。
法定代表人:马明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梅,女,住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北,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
***,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身份证号码:4103281973********。
原告
诉讼
请求
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房预付款10000元整;2、由被告向我赔偿购料款1200元,人工费1500元,门面店牌款4500元,合计72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实际租赁人是王建梅,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实际违约人是房屋承租人,而不是***,且收取定金时***已明确告知了对方如果反悔则定金不退。综上所述是王建梅主动违约,根据定金罚则,答辩人无需再退还定金。同时原告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
认定
事实
2020年11月份,原告因公司发展需要,意向租赁被告位于洛宁县城关镇的房屋,并委托其公司员工王建梅同被告进行初步协商。同月7日,原告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10000元,然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同月13日双方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因为租金价格、租期等问题发生分歧,导致合同未能最终正式签订。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已付的10000元及赔偿装修损失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背该原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该款项系定金,且原告方王建梅毁约在先等等辩论意见,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但是因为相关证据不足,且被告不予认可,所以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九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
主文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洛阳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负
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刘 胜 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 笑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