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兴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文餐饮(威海)有限公司、威海万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保533号 申请人:华文餐饮(威海)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于原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万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兴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陶佺,经理。 申请人华文餐饮(威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万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兴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该保全申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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