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2731号
原告:河南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7G0QDX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河南隆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5R0N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河南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隆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与原告河南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