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民初410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沙,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鑫苑2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722175049。
法定代表人:陆振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镇济川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9146877Q。
法定代表人:陆守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大道以西,望仙路以南(天和华城2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73599847D。
负责人:张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旗,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振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沈 君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 员代  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