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恢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守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146937.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23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分配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19152元,后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0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余额;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除首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房地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止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陆守稳的下落。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镇江市丹阳区人民法院等有39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标的已逾5200万元,且公司已歇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初步审查后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8月19日,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苏1283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8月20日,本院立案对被执行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案号为(2020)苏1283破53号。
5.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6.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进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因本院已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裁定中止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