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914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陆守稳。
第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天心大厦15楼。
负责人:刘长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初,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源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18层。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旗,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以西,望仙路以南(天和华城2栋309室)。
负责人:张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红,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重庆源智商贸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汇至以下账户,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72)。
审 判 长  刘世浩
人民陪审员  周沁园
人民陪审员  卜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