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与陆守稳、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守稳,男,汉族,1961年6月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守稳,董事长。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申请执行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守稳、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建设银行与被执行人天润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天润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及罚息421587.66元,合计9421587.66元;此款被执行人天润公司保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天润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润公司诉前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前保全担保费13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及被执行人陆守稳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中被执行人天润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及被执行人陆守稳偿还上述相应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后有权依法向天润公司及其他担保人追偿;五、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代为偿还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中所有款项后,有权要求建设银行于收到上述款项三日内申请解除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天润公司、陆守稳所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75591元,减半收取377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95.5元,由被执行人天润公司承担,民生公司、陆守稳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垫款9582383.16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遂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2020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两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0年1月16日、4月14日、7月6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陆守稳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被执行人天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4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润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路12号、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路西侧12号、泰兴市济川街道金穗商住楼南2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3.2020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4.本院又分别多次至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3月27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陆守稳到庭谈话,陆守稳称天润公司已经停业快五年,债务较多,名下财产均已被法院查控,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6.因天润公司已停产歇业多年,在本院的执行案件较多,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后经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天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裁定中止对天润公司的执行。
7.2020年7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向其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该代理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陆守稳和天润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润公司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本院已裁定中止对天润公司的执行,并将天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上述房产将在破产案件中予以处置。另,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陆守稳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