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81民初2363号
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之一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之一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泰立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之一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邱元生
书记员 占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