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860泰兴市新视线软装生活馆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283民初860号
原告泰兴市新视线软装生活馆(以下简称新视线生活馆)与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林、申万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在原告租赁案涉房屋期间,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案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且原告对房屋享有的租赁权被涤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该情形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装修损失经评估机构确认为390276元,该损失系被告原因导致,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该装修损失。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综合楼门面南一间半及二楼整层出租给原告,房屋用途为窗帘墙布软包店。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止,房屋租金为每年捌万陆仟元整。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将案涉房屋交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对外经营使用。2018年9月7日,原告名称由泰兴市新视线窗帘店变更为泰兴市新视线软装生活馆。 2019年5月16日,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作出(2018)苏1283执行113号之五执行裁定:涤除新视线生活馆对天润公司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路12号综合楼一层南一间半及二楼整层享有的租赁权。原告不服,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苏1283执异53号裁定:驳回新视线生活馆的异议请求。原告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苏12执复130号裁定书:驳回新视线生活馆的复议申请。 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泰州中兴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兴评鉴字〔2020〕0007号),载明:原告新视线生活馆的室内及室外装饰装修评估总值为390276元。原告用去鉴定费6500元。
一、解除原告泰兴市新视线软装生活馆与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兴市新视线软装生活馆损失390276元; 三、驳回原告泰兴市新视线软装生活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鉴定费6500元,合计163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已交),被告负担113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左红艳 人民陪审员  龚大鹏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