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350号
申请人: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经济开发区黎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3682元,由原告来安县民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