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45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玉兰路北文苑路西星海湖壹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珈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77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刘学梅
人民陪审员 韩永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