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营房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953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7038518K,住所地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三桥园区虎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卜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营房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9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0102民初9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本案约定管辖法院为南京军区军事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系法律适用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南京军区军事法院,而原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已经变更为东部战区军事法院,东部战区军事法院为中级法院层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中级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之内。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案应当由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立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法律适用不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因案涉建设工程属于军队单位涉密工程,本案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