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9439号
起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三桥园区虎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卜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营房办公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6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依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调解不成,应向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时 超
审 判 员 耿 辉
审 判 员 沈 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瑞东
书 记 员 谢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