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破申2号
申请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卜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丰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5月29日决定将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申请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沃德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长 苗 顺
审判长 李 萌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