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3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虎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卜桦,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南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卜启芳,董事长。

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本金4499924.9元及利息(1、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2328794.71元;2、以4140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以4090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以3990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7日、以39305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383051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0.65%计算;3、以3770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0.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283358.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0.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8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854元,由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牌号为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的汽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的不动产并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499924.9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20)苏0111执3444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卜启芳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文书材料、委托调查材料、委托执行材料、执行笔录、参与分配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其车牌号为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N×××××的汽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的不动产并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卜启芳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