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364号
原告:武汉楚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158号华中电脑数码城5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799337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永源盛设备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金海峡科技工业园2-2栋1-3层(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55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菜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农场五一大队(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5P6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楚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源盛设备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菜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楚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楚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楚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