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2民初1385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DHUY72K,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65号775、776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兰。

原告***、***与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到庭参加诉讼,嘉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明、郭秋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嘉昶公司向***、***支付其亲属邓书东的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费35445元,并每月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800元,直至其去世为止。事实和理由:邓书东生前系嘉昶公司职工,***系邓书东的女儿,***系邓书东的父亲,邓书东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经去世。2020年5月16日,邓书东在嘉昶公司承包的位于泊于镇盐滩村路东润泽建筑公司院内工地上工作时,突然向前趴在地上人事不省,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和***作为邓书东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邓书东的因工死亡待遇,故提出以上诉求。

嘉昶公司辩称,邓书东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与嘉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亲属就邓书东的死亡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既使享有,丧葬费数额应为34568元(69136/2),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以邓书东生前月工资计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邓书东(已亡)的女儿,***系邓书东的父亲。邓书东生前自2019年3月在嘉昶公司工作,嘉昶公司没有为邓书东参加工伤保险。邓书东工作期间,日工资为160元,嘉昶公司未按月向邓书东发放劳动报酬,而是逢端午、仲秋、春节三大节日时发放,至2020年1月20日,分三次共发放劳动报酬42413元。

2020年5月16日,邓书东在嘉昶公司承包的位于润泽建筑公司院内的工地上工作时,突然向前趴在地上人事不省,经医院诊断为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嘉昶公司因处理邓书东后事支出丧葬费2080元。

2020年6月15日,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威环人社认字[2020]第0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书东的死亡视同因工负伤。嘉昶公司不服提起****,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通知书,经一、二审****后,终审判决驳回嘉昶公司的诉求,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均已生效。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嘉昶公司支付邓书东的因工死亡待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邓书东在为嘉昶公司劳动时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作为邓书东的近亲属,依法享受相应的因工死亡待遇。因为嘉昶公司未为邓书东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嘉昶公司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有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算,邓书东于2020年死亡,按照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计算20年为847180元。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威海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07.5元,因此丧葬费计算为35445元,嘉昶公司已支付丧葬费2080元应从中扣减。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除配偶之外的亲属标准为每人每月30%。邓书东生前日工资为160元,月工资为3480元,***依靠邓书东供养,故***享受的抚恤金计算为1044元。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费333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6月份起,每月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044元。其中,本判决生效之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应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次月5日前履行,直至***死亡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