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威海嘉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2民初274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莎,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嘉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63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10300797G。

法定代表人:李秀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胜,山东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芸,山东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65号775、7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DHUY72K。

法定代表人:张成明。

原告***与被告威海嘉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昶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莎,被告嘉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王东胜,被告嘉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10920元、误工费60000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55.55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199736.35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嘉润公司、嘉昶公司赔偿***医疗费58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误工费16620.58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56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141343.28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嘉润公司、嘉昶公司在承建由案外人发包的威海经区金海湾小区供热管道改造土建工程项目期间,在小区路面、楼宇门口等位置挖掘了多处管道深坑、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20年6月14日,***接孩子回家时因地砖塌陷不慎摔入坑中,造成自身多处受伤,导致十级伤残。***伤后,同嘉润公司、嘉昶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嘉润公司辩称,小区改造工程中,对工程概况,改造期间施工注意情况、通行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均在小区的出入口及公共区域的固定广告牌、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应当知晓小区改造的情况,并且***家的楼宇门门口已搭设了便道用于居民通行,案发时***没有走便道而是直接跨沟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缘由,因此嘉润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均认可。对于***主张的鉴定费,因鉴定结果未被采纳,应当由***个人负担。对于***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工作单位发放了该期间的工资,未产生误工损失,故不同意负担。

嘉昶公司辩称,其同意与嘉润公司一并承担责任,其他意见同嘉润公司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3日,嘉昶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案外人威海博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了金海湾小区供热管道改造工程土建工程,负责金海湾小区供热管道改造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量包括混凝土、沥青路面破碎、外运、恢复;花砖揭、恢复,草坪移栽、恢复;沟槽土方开挖、回填等。2020年4月15日,嘉昶公司作为甲方同嘉润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嘉昶公司将金海湾小区供热管道改造土建工程劳务分包给嘉润公司,承包范围是场区路面开挖及零星维修,开工时间2020年4月20日,竣工时间2020年10月20日。协议签订后,嘉润公司即在该小区进行土建施工。

2020年6月14日中午,***接儿子放学回家行至楼宇门前,在跨越因管道施工挖开的管道沟时,因踩踏的地砖滑落导致其摔倒,手腕被沟内的混凝土块割伤,被送至威海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腕部开放性损伤,左腕部正中神经断裂,住院38天,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出院后花费药费共计5828.8元。

***称,事故发生时其受伤的位置即其居住的50号楼楼宇门前及管道沟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亦没有设置供居民出入的简易通道,进入楼宇门都必须跨沟通行,并且***摔伤时所踩踏的石板看起来不存在任何异常,因此其已尽到一般民事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其自身不存在任何过失,嘉昶公司及嘉润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嘉润公司辩称,老旧小区改造是政府重点工程,前期已做了相关宣传,施工中,其也对案涉工程改造的概况和路线、改造工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在小区楼宇门张贴了施工告示。在挖开的管道沟旁设置木板,写有“施工现场,注意安全,请走人行便道”的字样。在2020年6月2日的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管道沟上搭有铁板便道;在2020年6月15日的现场照片中有踩踏较实的土便道,而且管道沟开挖已经一个多月,居民应充分知晓不走人行便道而跨沟通行的危险性,因此***跨沟通行导致受伤应自担后果。

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事实,均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同一单元的邻居肖xx作证称,50号楼楼宇门前有一条东西方向的深沟横跨一到四单元,宽有一米左右,进楼宇门西门的位置挖了一条南北方向的附沟。因为楼宇门口没有便道,楼上的居民一直是跨沟出行,即使是老人小孩也是如此。***中午接儿子回家,跨沟的时候踩到对面的石板上,脚又滑下去,仰面摔到沟中。其帮***的妻子一起把***送到医院,从医院回来后用土把其楼宇门前的沟进行了回填,其他楼宇其没注意。***受伤前后,沟周围没有围挡,没有警示标志,受伤后两三天才有。***相邻单元的邻居孙xx作证称,挖开的沟附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受伤之后才用带有小彩旗的线东西方向挡起来。简易便道是陆续设置的,他所在的三单元在***受伤之前设有铁架子的简易便道,但***所在的单元楼宇门口其受伤时没有设置便道。***同小区55号楼林x作证称,小区业主进家都需要跨沟过去。所有小区的楼前面都没有简便通道,也没有一些警示标志、安全措施。2020年6月15日6:00之前,***家楼下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出事之后,整个小区的防护措施才开始逐步完善。威海博通热电工作人员即甲方代表曲xx作证称,小区门口及小区各个地方都贴有施工告示,提醒出入注意安全,50号楼施工有围挡,每天晚上下班前,监理及甲方代表会检查安全便道,如果没有安全便道会给予施工方罚款处罚。6月15日前50号楼前同时有木板便道和土便道。工程监理韩xx出庭作证称,挖的沟没有全部围挡起来,挖掘的过程中会用围挡当便道,也就是铁板便道,14日其没有在威海,但其确认13号那天50号楼门前有挡板也有土填的便道。

***起诉前自行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人护理,误工期5个月(含住院期间),花费鉴定费2080元。嘉昶公司与嘉润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随机选取了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的损伤遗留左手肌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0个月,伤后3个月内需1人护理(含住院期间)。嘉昶公司与嘉润公司对***的误工费、护理费提出异议,认为***及其妻子都有工作,未产生误工、护理损失。***后撤回护理费的请求,变更误工费为16620.58元,其主张的误工费为受伤后10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受伤前平均工资的差额。嘉昶公司与嘉润公司对此有异议,其认为***受伤期间正常工作,主张误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查,***与百事诺(北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了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招商工作每月10日前公司支付上月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的标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来确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且警示标志需达到显著程度,采取的安全措施需达到足以防范风险的程度,即使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但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仍然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本案中,嘉润公司作为金海湾小区土建工程的施工方,应当加强对施工设施的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等,且设置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的程度。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等,嘉润公司在金海湾小区施工过程中对管道沟的安全警示及安全措施并不到位,嘉润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案涉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嘉昶公司作为发包方,同意与嘉润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照准。

老旧小区改造是国家为提高群众居住体验的一项惠民措施。***所居住的金海湾小区被列为2020年的改造范围,2020年4月份,小区改造工程开始进行施工,因需要进行管道改造,嘉润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包含***所在的50号楼的小区楼前均挖掘了管道沟,为便于小区居民出入,施工单位在不同楼宇、不同单元,分不同时间段设置了铁板、木板或用泥土回填的简易便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小区处于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应当谨慎出入,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有随行儿童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更为稳妥、更为安全的路线,以保证自身和随行儿童的人身安全。

***主张在事发前几天,还未挖掘通往单元楼宇门内的附管道沟,整栋大楼前的东西管道沟虽然开挖了一个多月没有设置便道,但其可从大楼的东西方向通行,不需要跨越主管道沟。自附管道沟挖掘后,因其单元门前没有便道,故不论从哪个方向出入均需要跨越管道沟,且其摔倒系在其已经跨越主管道沟后,再次准备跨越附管道沟时,其所踩踏的地砖滑落导致,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自述其受伤的过程是从北向南先跨越主管道沟到达楼宇门及附管道沟的西侧,再从西侧跨越附管道沟时受伤,该路线的选择明显增大***自身受伤的风险。从***申请的现场目击证人肖某陈述称“***系从主管道沟北面迈过去一只脚过去踩到对面的石板上,脚又滑下去,仰面向沟里面摔倒”的证言看,其与***陈述的受伤经过存在明显矛盾之处。从***提交的其受伤后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受伤所踩踏的地砖位于楼前主管道沟与进入单元楼宇门的附管道沟的连接处,作为成年人应注意到该地方踩踏后发生危险的几率较大。即使如***所述事故发生时主管道沟处未有便道,但***单元门西面、东面均有可通行的便道,从便道通行后,只需跨越较为窄小的附管道沟,***跨沟所面临的风险也会相应减少。按照常理,***为就近回家选择跨越管道沟,其也应选择在正对楼宇门楼梯的地方谨慎跨越后直接上楼回家,但其选择在偏离楼梯的西边位置先跨越主管道沟后,再次跨越附管道沟通行,主管道沟与居民楼之间有一米左右的距离,而***选择踩踏在主管道沟与附管道沟交接的地方跨越,足见其自身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综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对其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嘉昶公司和嘉润公司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

关于***的合理损失,嘉昶公司和嘉润公司对***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主张的误工费,因***受伤期间其所在单位为其按时发放了工资,从***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每月发放工资数额来看,***每月的工资数额并不固定,其受伤前后的工资并没有明显变化,***没有因本次事故产生误工损失,所以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鉴定费因系***主张损失的合理支出,应由侵权人承担。综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8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56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人民币124722.7元,由被告嘉昶公司和嘉润公司承担37416.81元(124722.7元×3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嘉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7416.81元(124722.7元×30%);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原告***负担1196元,由被告威海嘉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嘉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