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310号
原告:***,女,1944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中山路338号凤凰国际办公楼栋12层9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兴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黄浦科技园(***印厂房)中一路3号502。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兴众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