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兴众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310号 原告:***,女,1944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中山路338号凤凰国际办公楼栋12层9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兴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村黄浦科技园(***印厂房)中一路3号502。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兴众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