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长安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科控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长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2428号之一
原告:南京科控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85082602U,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长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科控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长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南京科控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科控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南京科控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苗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