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市寻山街道瓦房村。
被执行人威海正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21)鲁1002诉前调4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金峰所有的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