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威海正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正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002诉前调确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02执9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