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寻山街道。
被执行人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市佳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诉前调4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元及利息***元,以上共计***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诉前调4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如恢复执行,应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