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玻冷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0996760M,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炼塘村104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955150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60494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浙江联玻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6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6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