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玻冷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0996760M,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炼塘村104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955150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860494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浙江联玻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87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