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293号
原告:***,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峰,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林华,主任。
被告:上海莘启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雪娥,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办事处、上海莘启环卫清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