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02民初7582号
原告: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雨濛,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讼代理人席雨濛、周雅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78542.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33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工程费用75550元。该项目施工完毕后,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要求,原告委托运城市金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2月8日会同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结果为该工程总价275625.64元,核减金额128742.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358350元,其中78542.8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费用支出报销单、建筑业统一发票、原告代理人席雨濛与牛文斌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了供热管网改造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333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工程费用75550元。该项目施工完毕后,原告委托运城市金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计。2017年2月10日,运城市金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运金明基〔2017〕07号审核报告,结果为该工程送审总金额408550元、审定总金额275625.64元,核减金额128742.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358350元。后原告代理人席雨濛与施工合同上被告方签字人牛文斌(被告原股东)通过微信聊天沟通,牛文斌表示应该退款。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应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为原告施工的供热管网改造工程送审总金额408550元、审定总金额275625.64元,核减金额128742.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358350元,超出审定总金额的78542.8元属于不当得利,被告理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多付的工程款7854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被告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小亭
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
人民陪审员  侯亚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