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14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