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220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册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65号,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六朝路11号证大喜玛拉雅G座1405室。
法定代表人:*延庆。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9年6月份经朋友介绍受雇于中建八局分包给被告的南京市浦口区京新小学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从事消防水管道安装工作,同年7月11日工作时被滑落的镀锌钢管砸伤。现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浦口区,故本案的用人单位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佴永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锐
书记员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