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3955号
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2128158R,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延庆,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1318044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南京雯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