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191执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20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3324715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马拉雅商业中心G、G-5幢1404-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212815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2023)赣0191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
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欧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4471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7月11日,未执行到位金额214471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7月11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