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山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本案依法应当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5月16日,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第13条约定,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南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