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慈元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晖,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0年5月(立案时间),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与被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买卖货款756327.38元本息等。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异议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移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欠付原告买卖货款而提起的诉讼,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原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移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书面约定。在涉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被上诉人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上诉人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上诉人的诉求为上诉人支付所欠买卖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首先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