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3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滨路4号-2。
法定代表人:慈元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晖,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孝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伟,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12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洁公司上诉请求:1.对(2019)鲁12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禾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艺洁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系禾润公司生产,且有送货单据及收货证明。2.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内没有通知禾润公司,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禾润公司已明确表明艺洁公司有证据证明禾润公司是知道所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法庭需要艺洁公司可以调取,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通知艺洁公司提交材料而直接进行了判决。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禾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艺洁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应该予以驳回。
艺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禾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判令禾润公司赔偿货款44100元;3.诉讼费由禾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1日,艺洁公司与禾润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禾润公司向艺洁公司中标的黑龙江鸡东县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供应涂塑软管等灌溉设备,共计价款200461.80元。2017年11月28日,禾润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合同中约定的产品送至艺洁公司指定的地点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水利站,艺洁公司于当日在发货清单上签收,后艺洁公司一直未通知禾润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1月10日,艺洁公司以禾润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中涂塑软管(4”0.6MPa)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禾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艺洁公司、禾润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艺洁公司以禾润公司供应的涂塑软管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但其在收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将产品质量问题通知禾润公司,且在庭审中提交的涂塑软管照片、视频及实物,其上无任何商标或其他生产商信息,无法证实系禾润公司生产的产品,艺洁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艺洁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艺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艺洁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艺洁公司、禾润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艺洁公司以禾润公司供应的涂塑软管(4”0.6MPa)存在质量问题而提起本案诉讼,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2017年11月28日,禾润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合同中约定的产品送至艺洁公司指定的地点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水利站。艺洁公司自称供货的第二天,即2017年11月29日就发现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艺洁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合理期限内将产品质量问题通知禾润公司,艺洁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艺洁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综上,艺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元,由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