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3902号
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禾润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禾润公司在提交证据时已自认无法使用的产品属于禾润公司,涉案产品是禾润公司送达的货物以及主张支付货款的货物,同时涉案产品也为禾润公司指出的(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件中艺洁公司所提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即禾润公司自认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产品属于禾润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艺洁公司无证据证实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艺洁公司提供的两个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意见的证据及国家部门检验报告、现场交货情景和不出水的现场情况(光盘)、海量的滴管带(包括禾润公司向第三方购买的)、政府指派的监理和当地村长及会计等证言及笔录,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构成了优势证据,证明艺洁公司产品无法使用。证人作为实际使用人、签收人、监理负责人,阐述案件事实,证明产品无法使用,艺洁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从未表述相关证言证明内容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禾润公司没有提供合格证和出厂检测证的情况下,应由禾润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证人中刘某某为政府指派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和案件处理结果无任何利害关系,白某某、白某一、何成为当地村长或会计并非艺洁公司员工,和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可以直接证明不出水的滴管带就是禾润公司送来的产品,其证言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结合艺洁公司杨某某、石某某证言,能够说明涉案滴灌带产品由禾润公司提供,不出水,无法正常使用。国家农业灌排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系目前国家最权威的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充分证明禾润公司滴灌带质量不合格。从常理来说,禾润公司2018年4月25至27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运送了和合同数量一致的滴灌带到达艺洁公司指定地点,艺洁公司于5月8日前就向禾润公司反应滴管带不出水并和村民们拍摄视频取证。艺洁公司不可能为了污蔑禾润公司滴灌带不出水,在短短几天内就从其他公司采购大量不合格滴灌带并运送内蒙古当地。另外如果禾润公司运送的滴灌带完全符合当地的施工要求、符合合同标准,艺洁公司又怎么可能弃标撤场损失上百万?禾润公司派遣的三名技术人员到现场,并未当场反驳,而是不辞而别,这均能证实不出水的滴灌带就是来自于禾润公司。同时,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禾润公司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如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等。(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件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诉不构成重复起诉,艺洁公司请求并不存在推翻前诉的可能,本案也不应完全引用(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艺洁公司请求的是赔偿艺洁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2062550.46元,而(2019)鲁0116民初6153号艺洁公司请求的是返还合同款项。(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是确认双方合同依据,并没有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判定或者确认;本案反诉中,艺洁公司提出新的诉请要求对于产品质量进行认定,同时提供了大量(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中不存在的证据,主张认定的事实也是(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未作处理的部分,也就不可能否定(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本案请求权基础与(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不同。(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是因禾润公司违约艺洁公司请求赔偿的合同之诉,本案反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四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禾润公司承担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赔偿艺洁公司经济损失的侵权之诉。综上,虽然本案反诉与(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但诉讼请求不相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请求实质上也没有否定(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裁判结果,不属于重复起诉。(二)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组织双方质证。艺洁公司在证据中提交了6名证人书面证言,正式开庭前一天下午,一审法院联系艺洁公司将对5名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中1名住院无法出庭),要求艺洁公司提供证人手机号进行电话确认,但9月14日晚一审法院直接向艺洁公司送达证人笔录,即在艺洁公司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了对证人的发问,剥夺了艺洁公司的辩论权,也侵害了艺洁公司的诉讼权利。艺洁公司多次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直至收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未作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答复,判决书中也未就该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在禾润公司没有提供合格证和出厂检测证的情况下,质量合格与否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让禾润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未经鉴定迳行判决,致使艺洁公司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程序违法。
禾润公司未作答辩。
禾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艺洁公司立即向禾润公司支付货款756327.38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至清偿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艺洁公司承担。
艺洁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禾润公司赔偿艺洁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2062550.46元;2.判令禾润公司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4日,禾润公司(供方)与艺洁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禾润公司向艺洁公司中标的科左中旗2018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第87、88标段项目供应软管、滴管带等货物,共计价款2567158.84元。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科左中旗2018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第87、88标段项目施工要求,质保期两年。(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以内开始发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劳务费、装卸费等均由供方承担)。到货需在2018年4月21日前完成。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运费由供方承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在接货地点,双方认同后,签写收货单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总货款的30%后供方组织生产。发货前需方付总货款的50%,货物验收合格,需方一周内付清余款,供方一周内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重新开具合法专用发票的义务。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合同尾部由禾润公司与艺洁公司加盖公章并由禾润公司代表签字予以确认。附表一包括科左中旗送货明细。2018年4月23日,禾润公司(供方、甲方)与艺洁公司(需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合同结算方式更改为总货款2818877.84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已支付货款壹佰壹拾陆万贰仟伍佰伍拾元肆角陆分(即1162550.46元)。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玖拾万元整(即90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柒拾伍万陆仟叁佰贰拾柒元叁角捌分(即756327.38元)。补充协议签订的当日甲方开始发货,甲方将合格产品于2018年4月24日之前全部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未按期交货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补充协议约定其原合同附表一中的第2小项(16迷宫式滴管带(0.1MPA,后0.2mm)0.3M间距/流量2.4L/H),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生产,产品厚度不可低于0.2MM的标准。如甲方生产出的产品低于标准或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对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予以认可。禾润公司将货物发至合同约定的地点,艺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艺洁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起诉禾润公司,因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禾润公司返还已付货款2062551元,并要求禾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该案经判决,驳回艺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艺洁已支付给禾润货款2062550.46元。禾润公司将货物发至双方约定的地点,且艺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货单签字予以确认。再查明,艺洁公司自行委托国家农业灌排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灌溉带进行检验。
一审法院认为,艺洁公司与禾润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有效性予以认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艺洁公司认为禾润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并申请马家希伯嘎查委员会会计、巴彦敖包嘎查委员会的村长、书记、会计,通辽市郅瀛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刘某某及艺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艺洁公司申请的证人,均无资质对灌溉设备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予以认定,退一步讲即便有质量问题,艺洁公司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禾润公司工作人员亦在现场,艺洁公司应当对产品进行封存,并对质量进行检测。艺洁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禾润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件中已经被驳回,且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本案庭审中,艺洁公司提供的“国家农业灌溉设备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据,系其在案件审理中自行委托,且因向该中心提供“检材”时未征得禾润公司认可、该中心也未向禾润公司核实相关情况,“检材”是否确系禾润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而交付的产品无从知晓,更无证据证实,因此该检验报告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具有定案依据特性,并且艺洁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系重复诉讼。综上,艺洁公司的答辩意见、反诉请求理由,没有充分、充足、扎实的证据予以支持,对其答辩意见、反诉请求理由不予采信、采纳,对艺洁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禾润公司要求艺洁公司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因禾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艺洁公司提供了货物,艺洁公司也已经使用该货物,艺洁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但其并无证据证实。本案中,禾润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艺洁公司提供货物,艺洁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在禾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艺洁公司提供货物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艺洁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及艺洁公司的付款记录,尚欠禾润公司货款756327.38元。关于利息,双方并没有约定,禾润公司要求的利息实际为艺洁公司逾期付款的损失,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6,327.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本诉中禾润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反诉中艺洁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艺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禾润公司货款756327.38元及利息(以75632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艺洁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2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艺洁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艺洁公司在(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件中起诉请求禾润公司返还已付货款2062551元,本案中艺洁公司反诉请求赔偿已支付的合同款项2062550.46元,虽然诉讼请求的表述不同,但实质相同,且依据的是同一事实,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艺洁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2020)鲁01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业已认定因涉案滴管带上无任何生产厂家标志,加之禾润公司不认可被检标的物系由其提供,故对艺洁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标准“需方在接货地点,双方认同后,签写收货单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的约定,艺洁公司工作人员在发货单上已经签字确认,应视为货物达到了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故一审判决艺洁公司向禾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艺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另查明,(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案件中,艺洁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禾润公司返还已付货款2062551元;2.判令禾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其所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禾润公司承担。(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艺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艺洁公司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0)鲁01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认为:艺洁公司主张禾润公司供应的滴管带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主张成立,理由如下:第一,针对货物质量问题,禾润公司曾应艺洁公司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但双方并未即时封存货物或确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何种问题。第二,艺洁公司虽提交村委会证明及中标单位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但上述证明从证据性质上均属于证人证言,出具单位未到庭接受质询,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效力。第三,根据艺洁公司提交的录像视频资料,录制内容为艺洁公司封存货物,但封存现场无禾润公司人员参加,且经当庭播放录像,其中一声音陈述货物系“山东润泽”的,虽然存在名称口误的可能,但达不到高度的盖然性,无法据此认定视频中封存的货物系禾润公司提供。第四,艺洁公司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因涉案滴管带上无任何生产厂家标志,加之禾润公司不认可被检标的物系由其提供,故对大连艺洁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第五,艺洁公司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其收到的滴管带上没有通气孔,无法通气。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需方需在接货地点验收并签写收货单。双方一致认可,通气问题通过收货现场打压测试即可检验出来。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滴管带确实存在不通气的问题,根据双方一致陈述,完全可以通过维修解决,艺洁公司在收货时未依约进行打压检验即将货物用于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艺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2020)鲁01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在卷佐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64元,由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 潇
书记员 孙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