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624号
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艺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禾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艺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山东禾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针对涉案货物质量问题,大连艺洁公司请求鉴定,一审法院不予理睬。(二)一审中大连艺洁公司提供的视频材料足以证明现场提存物的存在及封存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没有时间看以及下一个案件着急开庭为由拒绝观看全部视频。(三)大连艺洁公司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已明确写明村书记及村长姓名,但一审法院认定无签名属于误判。(四)一审认定大连艺洁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山东禾润公司的商品信息,大连艺洁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视频材料、村委会证明材料、采购合同及收货单足以证明商品为山东禾润公司提供,但一审法院不认可,大连艺洁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有偏袒当地企业的主观行为。(五)一审庭审时大连艺洁公司有证人一名,但一审法院以需要提前申请为由拒绝大连艺洁公司的证人出庭,一审在程序上也存在错误。
山东禾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大连艺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东禾润公司返还已付货款2062551元;2.判令山东禾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其所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山东禾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4日,山东禾润公司(供方)与大连艺洁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山东禾润公司向大连艺洁公司中标的科左中旗2018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第87、88标段项目供应软管、滴管带等货物,共计价款2567158.84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两年;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需方在接货地点,双方认同后,签写收货单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还约定了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由大连艺洁公司加盖公章确认。2018年4月23日,山东禾润公司(供方、甲方)与大连艺洁公司(需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合同结算方式更改为总货款2818877.84元;补充协议签订的当日甲方开始发货,甲方将合格产品于2018年4月24日之前全部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未按期交货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补充协议约定其原合同附表一中的第2小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生产,产品厚度不可低于0.2MM的标准。如甲方生产出的产品低于标准或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尾部由大连艺洁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山东禾润公司对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予以认可。
2018年6月15日,大连艺洁公司给山东禾润公司出具告知函一份,要求山东禾润公司安排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同时告知山东禾润公司其提供的涂塑软管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安排调试合格的产品,如未能按期调换所造成损失由山东禾润公司承担。
2018年5月6日,敖包苏木巴彦敖包嘎查委员会的书记、村长及敖包苏木马家希伯嘎查委员会的村长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山东禾润公司为大连艺洁公司提供的滴管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村民无法耕种,致使村民前期投入的耕种费用全部浪费和损失。证明由书记村长共同签字或村长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加以确认。
另查明,大连艺洁公司已支付给山东禾润公司货款2062550.46元。山东禾润公司将货物发至双方约定的地点,且大连艺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货单签字予以确认。大连艺洁公司为了投标涉案工程,支付了保证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大连艺洁公司与山东禾润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有效性予以认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大连艺洁公司因山东禾润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山东禾润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大连艺洁公司应就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负举证责任,为此大连艺洁公司提交两份村委证明、告知函、视频拟证实其主张。但对于两份村委的证明,证明中未有经办人签字,且村委亦无资质对灌溉设备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出具说明,因此对两份证明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对于告知函,大连艺洁公司仅提供了告知函内容,但无证据证实该告知函已送达给山东禾润公司,因此对该告知函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对于视频,该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另外,山东禾润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供货完毕,大连艺洁公司当场收货确认。大连艺洁公司称收货后两三天就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但大连艺洁公司未在山东禾润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产品进行提存。大连艺洁公司当庭提交的证物未标注生产厂家或其他商品信息,无法判断就是山东禾润公司所供产品,且大连艺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山东禾润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大连艺洁公司要求山东禾润公司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大连艺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大连艺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艺洁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过程中,大连艺洁公司提交一份科左中旗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向大连艺洁公司提供涉案软管、滴管带等货物的供应商只有山东禾润公司。经质证,山东禾润公司认为,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从证据形式看,依法应由经办人签字,应由出具单位出庭进行质询;从内容看,涉案项目中标的为大连艺洁公司,也是以大连艺洁名义向当地供货,在大连艺洁公司与项目当地签订的合同中未提及供货方是哪个单位,也就是说出具单位没有权利证实项目使用的产品是山东禾润公司生产的,事实上山东禾润公司到现场看到的产品也并非山东禾润公司的。截至目前,大连艺洁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是山东禾润公司所生产。
另,大连艺洁公司申请证人杨振威出庭作证。证人杨振威陈述:我在涉案项目中为大连艺洁公司接收山东禾润公司提供的货物,收货时仅仅检测了货物的净重、壁厚,而且是抽检,并没有对压力或其他标准作测试。收货后我方将货物分发给村民,村民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爆管、爆破等情况,村民向我反映,我第一时间向山东禾润公司反映,山东禾润公司一直未派人解决,后来大部分村民遇到此类问题,山东禾润公司才派人前来解决,山东禾润公司勘察后表示无法解决。”山东禾润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称,按照合同约定,大连艺洁公司应在收货时履行产品打压的检验义务,因其没有履行检验义务,造成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大连艺洁公司主张山东禾润公司供应的滴管带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其主张成立,理由如下:第一,针对货物质量问题,山东禾润公司曾应大连艺洁公司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但双方并未即时封存货物或确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何种问题。第二,大连艺洁公司虽提交村委会证明及中标单位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但上述证明从证据性质上均属于证人证言,出具单位未到庭接受质询,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效力。第三,根据大连艺洁公司提交的录像视频资料,录制内容为大连艺洁公司封存货物,但封存现场无山东禾润公司人员参加,且经当庭播放录像,其中一声音陈述货物系“山东润泽”的,虽然存在名称口误的可能,但达不到高度的盖然性,本院无法据此认定视频中封存的货物系山东禾润公司提供。第四,大连艺洁公司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因涉案滴管带上无任何生产厂家标志,加之山东禾润公司不认可被检标的物系由其提供,故对大连艺洁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第五,大连艺洁公司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其收到的滴管带上没有通气孔,无法通气。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需方需在接货地点验收并签写收货单。双方一致认可,通气问题通过收货现场打压测试即可检验出来。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滴管带确实存在不通气的问题,根据双方一致陈述,完全可以通过维修解决,大连艺洁公司在收货时未依约进行打压检验即将货物用于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大连艺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中,经山东禾润公司申请,当庭播放了存盘尾号为8CD5F的录像视频,视频中大连艺洁公司员工杨振威正在封存一批货物,视频中一声音提到“产品系山东润泽的”。山东禾润公司据此主张,大连艺洁公司封存的货物与山东禾润公司无关。
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需方需在接货地点,双方认同后,签写收货单。二审中,大连艺洁公司主张其收到的货物有两种,一种是滴管带,一种是软管,出现质量问题的系滴管带,具体问题是滴管带上没有通气孔,无法通气。双方一致认可,该问题通过收货现场打压测试即可检验出来。大连艺洁公司陈述,其在收货现场没有打压检验,原因是货物是由施工当地水务局进行检验,而不是由大连艺洁公司检验。另外,大连艺洁公司认可,滴管带不通气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山东禾润公司陈述,其接到大连艺洁公司货物维修的通知后到达现场勘查,因当地村民不配合而返回,返回途中,同行的大连艺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货物质量问题不再解决,准备弃标。对此,大连艺洁公司陈述,其法定代表人所述是气话,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还查明,二审中,大连艺洁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山东禾润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鉴定。对此,山东禾润公司表示不同意,理由是山东禾润公司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时就已提出检验要求,大连艺洁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处理。大连艺洁公司现封存的货物不能证明是山东禾润公司提供。
还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滴管带中无生产厂家的标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上诉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书记员 魏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