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44号
原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地理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万福南路3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源泉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田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源泉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禾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