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执保86号
申请人: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向天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要求;代为进行和解)。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襄阳高新区。
申请人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鄂F×××××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及***所有的鄂F×××××号英菲尼迪QX50牌小型轿车。同时,申请人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襄樊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鄂F×××××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鄂F×××××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及***所有的鄂F×××××号英菲尼迪QX50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襄阳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襄樊奥士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