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72民初865号
原告:迈辉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恒泰大厦(17-4)室。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菲克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永盛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迈辉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欧菲克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6月12日,原告迈辉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欧菲克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迈辉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