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山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601民初3531号 原告: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198号主裙楼16楼1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开化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蒲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第三人:文山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30号政务大楼7楼。 负责人:**。 原告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程公司)与被告文山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第三人文山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教体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向广程公司支付货款23,7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每月410,000元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为6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广程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依据采购项目编号为YNZZ202008-125的“文山市学校信息网络、教学办公、食堂等设备采购安装一体化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文山市学校信息网络、教学办公、食堂等设备采购安装一体化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向广程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合同价款41,000,000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广程公司合同总价的20%即8,200,000元作为预付款,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在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32,800,000元给广程公司;广程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0个日历天的,将向广程公司每月偿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广程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支付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按约将全部合同设备实际交付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指定的各学校、完成了安装调试,履行了合同义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广程公司预付款8,2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初验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广程公司7500,000元;2021年2月5日整体验收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支付广程公司1,000,000元。其余合同价款24,300,000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未按约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也未按约返还。经广程公司多次催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仅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了合同价款600,000元及返还了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至今仍拖欠合同价款23,700,000元未支付。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广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广程公司合同价款23,700,000元的义务,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0个日历天的,应向广程公司每月偿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合同价款。因此,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按照每月410,000元支付广程公司违约金。故广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辩称,对于欠广程公司的货款23,700,000元无异议,但是我方认为广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如果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违约金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违约金数额将会超过本金。 第三人教体局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广程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广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证明广程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2.《文山市学校信息网络、教学办公、食堂设备采购安装一体化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广程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该合同。合同约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向广程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合同价款41,000,000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广程公司合同总价的20%即8,200,000元作为预付款,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在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32,800,000元给广程公司;广程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0个日历天的,将向广程公司每月偿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合同价款; 3.2020年9月16日银行转账回执一份,证明广程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支付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4.2020年9月25日银行转账回执二份,证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广程公司预付款8,200,000元; 5.初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合同项目于2020年12月25日初验合格; 6.2020年12月31日银行转账回执一份,证明项目初验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广程公司7500,000元; 7.竣工验收签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合同项目于2021年2月5日整体验收合格; 8.2021年2月23日银行转账回执及2021年8月30日银行转账回执二份,证明整体验收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支付广程公司1,00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广程公司600,000元及返还了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剩余合同价款23,700,000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拖欠至今未支付; 9.文山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合同履行及剩余教育设备安装的确认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合同项目已于2021年2月5日整体验收合格;整体验收时尚未完成安装的部分并非广程公司原因所致,且广程公司已按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要求进行安装及代为保管货物;确认合同项目已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及验收。 经质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对广程公司提交的第1至9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广程公司提交的第1、2、3、4、5、6、7、8、9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证明本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文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文市政复[2021]705号)、《文山市农业农村局文件》(文市农函[2022]95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方冻结的账户尾号为5012的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账户里面的存款系政府专项资金。 经质证,广程公司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的保全及账户5012没有关联性,证明内容也不认可。 本院认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虽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人教体局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0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甲方)与广程公司(乙方)签订《文山市学校信息网络、教学办公、食堂等设备采购安装一体化项目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合同价款41,000,000元;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即8,200,000元作为预付款,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在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32,800,000元给乙方;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0个日历天的,甲方将向乙方每月偿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合同价款;合同签订之后且乙方收到甲方首付款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等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广程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支付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按约将全部合同设备实际交付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指定的各学校、完成了安装调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广程公司预付款8,20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初验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广程公司7500,000元。2021年2月5日整体验收合格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支付广程公司1,000,000元。经广程公司多次催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了合同价款600,000元及返还了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至今仍有合同价款23,700,000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11月30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向广程公司发出《文山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合同履行及剩余教育设备安装的确认函》,载明:“1.合同项目已于2021年2月5日进行了整体验收合格;2.整体验收时未完成安装的部分,现已完成了本函附件1所列货物的安装并验收合格;3.现仍未完成安装的货物为本函附件2所列的货物,该部分货物视为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并由贵公司代为保管,待学校基建项目完成后根据文山市教育体育局的通知再行发货安装;4.本合同项目已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及验收。”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予调整?2.广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1.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本案中,首先,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0个日历天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将向广程公司每月偿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即410000元,直至结清合同价款”,但庭审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按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在守约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其实际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即当该价款支付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价款接受方本可以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价款支付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给价款接受方造成了法定孳息的损失,并将该损失作为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其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0个日历天的则计算违约金,而本案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1年2月5日,故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1年2月16日;综上,本案违约金应以23,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针对争议焦点2.广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广程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签订的《文山市学校信息网络、教学办公、食堂等设备采购安装一体化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41,000,000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广程公司合同总价的20%即8,200,000元作为预付款,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在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32,800,000元给广程公司”,现项目已于2021年2月5日整体验收合格,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广程公司预付款8,20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支付广程公司7500,000元、于2021年2月23日支付广程公司1,00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广程公司600,000元,现尚欠广程公司货款23,700,000元。故关于广程公司要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支付其货款23,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广程公司要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支付其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每月410,000元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结合争议焦点1的论述,本案违约金应以23,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广程公司要求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保全费系广程公司为提请保全所交纳,广程公司可依据本案实际作出是否应予保全并承担相应费用,因双方对该事宜未作约定,且不是诉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文山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700,000元及违约金(以23,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50元,***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098元,由昆明广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在最后送达的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