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奥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翠楼信用社与某某、某某、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之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恢7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柴峰小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曾用名邱洪宾)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鲁1002执7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柴峰小区xxx号楼xxx室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应解除对上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柴峰小区xxx号楼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