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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翠楼信用社与某某、某某、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之二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恢7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曾用名邱洪宾),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威环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柴峰小区xxx号楼xxx室不动产,因被执行人的房产由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威环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