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奥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与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柴峰小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6)威环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律师代理费xxx元、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6)威环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