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恢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翠楼支行(原名称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翠楼信用社)。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奥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威环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予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柴峰小区xx号楼xx室不动产(证号为:0000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