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6155号
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沙路张喜庄段****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