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3645号
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昌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沙路***段52号3幢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胜军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