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4民初3356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嫣